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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易游天下国际旅行社(北**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易游天下国际旅行社(北**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司)、原审第三人曲超之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6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闫*担任审判长,法官刘*、法官杜**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1月4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的委托代理人李*、李*,被上诉人易**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及原审第三人曲超的委托代理人李*、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赵*是否违反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从事了竞业限制行为,是否应向易**司承担违约责任。二审中,赵*向本院提交落款时间为2014年1月6日备忘录及北京环**社有限公司与易**司之间业务往来的票据,用以证明尽管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赵*1年的竞业限制期,但赵*、易**司在竞业限制期内通过备忘录的形式解除了对赵*的竞业限制,准许赵*继续经营北京环**社有限公司,并可与易**司的花市分社合作开展业务。故易**司以赵*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为由主张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易**司对备忘录上所加盖的其公司印章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进行鉴定。

综上,鉴于当事人二审期间提供上述新证据,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故本院将该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64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赵*。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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