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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北京市通**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肖**(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市通**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房屋位于通州区宋庄镇富豪村内,房屋东侧院墙紧邻村内排水沟。因被告对排水沟疏于管理,造成沟内长年积水,导致原告的四间正房毁损,无法居住。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尽快将原告房屋恢复原状,被告拒不配合。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修复费五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法院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村民,原告在村内有合法的宅基地院落(位于该村XX号),内有正房四间建于1987年,原告房屋东侧是一条排水沟,由被告负责管理、维护。原告称多年前就发现自己正房有裂缝,现在原告不敢在正房居住。2014年5月,我院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一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房屋损毁原因鉴定,鉴定结论是部分墙体缝隙产生的主要原因为墙体地基受到排水沟内渗漏水扰动,使基础产生不均匀沉降,墙体倾斜所致,……。原告要求赔偿房屋修复费用五万元,被告承认排水沟对原告房屋造成损害,未对原告要求的数额提出异议,表示同意法院判决。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宅基地卡、鉴定结论、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的房屋因村内排水沟导致房屋受损,被告作为排水沟的管理方没有尽到积极的管理义务,故被告应赔偿原告房屋修复费,原告要求房屋修复费五万元,对此被告认可,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市通**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肖**房屋修复费五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

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肖**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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