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WANGZHICAI)与被告北**有限公司、被告赵**、被告三亚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审判员冯*与人民陪审员钟**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诉讼中,原告王**(WANGZHICAI)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良**司、被告赵**、被**公司的财产,2015年6月8日本院作出了(2015)东*(商)初字第07397号民事裁定书。2015年9月25日本院作出了(2015)东*(商)初字第07397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书已经生效,原告王**(WANGZHICAI)申请解除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与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北京润**有限公司名下所有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号×号楼×单元×房屋(京房权证市东港澳台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