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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董*与被告霍*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13年4月11日育有一子刘**。双方因性格不和,婚后频繁吵架,沟通困难,2013年6月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我要求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10000元,原告每月探视40小时,双方财产已分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分居没有证据支持,事实上双方没有分居,我有照片证明2014年1月到2015年10月双方还在一起旅游,双方感情和睦,感情基础还是存在的。我们已有一子,我希望能够给孩子创造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13年4月11日育有一子刘**。原告2015年11月19日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感情破裂、分居至今,未提交证据,被告举照片说明2014年1月到2015年10月双方还在一起旅游,感情和睦。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证明、出生证明及被告提交的照片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宽容,遇有矛盾协商解决。原、被告自愿结合说明感情较好,后来虽产生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均应采取积极态度化解矛盾。原、被告现已结婚生子,更需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给孩子一个温暖完整的家庭。庭审中,被告表示愿与原告继续维持家庭,对此原告亦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为改善夫妻关系做出努力。鉴于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未举有效证据,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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