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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北京京**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赵**、被告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审判员冯*与人民陪审员钟**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诉讼中,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被告良友公司的财产,2015年6月8日本院作出了(2015)东*(商)初字第07398号民事裁定书。2015年9月14日本院作出了(2015)东*(商)初字第07398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书已经生效,原告刘*申请解除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与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李**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号院×号楼×单元×房屋(X京房权证朝私字第×××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刘**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郭公庄一区×号楼×房屋(X京房权证丰字第×××号)的查封;

三、解除对刘**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号院×号楼×单元×房屋(X京房权证朝私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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