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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北京市通**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北京市通**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原告系金各庄村村民,共承包土地6.2亩,之后村委会将原告承包地出租给了他人,每亩1500元。但被告仅仅给了4.5亩的租赁费,至今已有15650元没有返还给原告,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土地租赁费15650元,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村委会辩称:四个人分成两块地,2004年重新确权时平均每人一亩,应将原告的土地收回重新分配,由于原告土地种植梨树,村委会没钱赔偿所以没有收回,确权地不用交钱,尊重原合同。2011年张**和赵**的土地进行流转,收的租金给没地的村民分了,每亩从150元涨到250元。吕**和董**的土地2012年出租,地上物由他们自己协商,口头约定如果租出去收益归大队,如果租不出去仍由他们自己种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但根据双方提交证据,原告系被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双方纠纷系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原告诉讼请求仍系建立在承包合同基础之上,双方并未签订租赁合同,也不存在被告承租原告土地的事实,故双方应就土地承包纠纷进行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元,退还给原告赵**。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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