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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韩**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被告张**(反诉原告)诉称:2014年4月,我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小杜社村西彬圣厂房1段、2段全部土建工程分包给原告张**(反诉被告),整个工程仅为清包工.我与原告张**(反诉被告)的人工费已经结清.我认为原告张**(反诉被告)的施工工程并没有完工,至今仍有91055元的工程未施工,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反诉人特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张**(反诉被告)返还被告韩**(反诉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共计91055元,并由原告张**(反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韩**(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被告韩**(反诉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一十九元,由被告韩**(反诉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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