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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北京京**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WANGZHICAI)与被告北**有限公司、被告赵**、被告三亚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WANGZHICAI)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北**有限公司、被告赵**、被告三亚良**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1692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他相应财产。现原告王**(WANGZHICAI)提供现金人民币3384000元作为担保,案外人北京润**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号×号楼×单元×的房屋(京房权证市东港澳台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案原告王**(WANGZHICAI)系澳大利亚联邦人,其提起本案诉讼时,根据最**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法(2004)265号)》第二条及北京**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民法院审理部分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本院管辖诉讼标的在人民币3000万以下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立案受理本案时,被告北京京**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范围内,且原告的诉讼请求数额未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WANGZHICAI)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北京润**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号×号楼×单元×的房屋(京房权证市东港澳台字第×××号);

二、冻结被告北京京**限公司、被告赵**、被告三亚良**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一千六百九十二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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