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高**、中国人**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解除诉讼保全申请,解除对被告高**驾驶的苏XXXX号轿车的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苏XXXX号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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