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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北京友苹**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邓**与被告北京**市场有限公司(下称友苹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柜台租赁费18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5月8日,原告邓**向被告友**司支付北京友苹国际文化艺术品市场柜台租赁费18000元。此后,上述市场至今未能开业。现原告邓**要求被告友**司退还其支付的柜台租赁费18000元,该请求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邓**柜台租赁费一万八千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北京**市场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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