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等与马**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彭雪花诉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49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彭雪花向北京**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9月9日,李*、彭雪花以北京**民法院立案后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督促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与执行法院及申请执行人多次沟通,申请执行人李*、彭雪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督促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彭雪花申请撤回督促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李*、彭雪花撤回督促执行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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