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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北京市**驶学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史**与被告北京市**驶学校(以下简称海**校)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史**诉称,我系女技术干部,应当55周岁办理退休。2011年7月26日离我50周岁仅3天的时间,海**校给我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其内容说我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至今海**校从未到海淀区社保局退休科给我申请过办理退休手续,我至今也没有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海淀区社保局退休科也从没有同意过我50周岁办理退休。我与海**校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我与海**校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现我不服仲裁裁决结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撤销海**校出具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继续与我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海**校支付我2011年8月至2015年1月期间工资342656.12元;3、海**校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办理退休手续所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本案中,史**主张其系女技术干部,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进而要求撤销海**校于史**年满50周岁时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书,并要求海**校支付其年满50周岁之后的工资。上述请求的前提在于对史**退休年龄的认定,而因退休年龄认定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对于史**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均缺乏受理依据,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史**的起诉。

史**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五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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