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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继**限公司与四川航**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成都继**限公司(以下简称继**司)因与四川航**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5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继瑜电气申请再审称:(一)涉案工程并未验收合格,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因违法分包而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涉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申请理由,申请人提交的“继瑜宏业电气化铁路设施生产车间1#楼工程混凝土蜂窝、麻面、露筋、夹渣等处理方案”新证据虽然表明验收时,工程存在蜂窝、麻面、露筋、夹渣等问题,但是依据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法律制度的规定,涉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争议的应当以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作为确定建设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的依据。在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于2014年5月27日对已完工程进行了质量验收,制作了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验收结论为合格,继**公司虽未加盖公章,但郭**作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其签字确认行为对继**公司具有约束力。根据建设工程相关法规的规定,除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外,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无权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继**公司提供的《检测鉴定报告》虽然载明案涉工程存在保护层不满足设计要求和现浇结构存在一般和严重的外观质量缺陷等问题,但并未得出案涉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结论,继**公司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不成立。

(二)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因违法分包而无效的申请理由,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一、二审法院判决继瑜公司向泰**司支付尚欠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成都继**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成都继**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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