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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林*申请确认其与中融**限公司《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二十七款第一款的仲裁条款无效一案中,林*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分别由原告、申请人预交;《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本案中,林*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按其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综上,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林*撤回申请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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