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巩*因与上诉人北京世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双方均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7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巩*于2015年3月17日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世纪伯*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巩*和世纪伯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巩*撤回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北京世纪**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世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巩*负担5元(已交纳);由北京世纪**有限公司负担5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