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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巩*因与上诉人北京世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双方均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7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巩*于2015年3月17日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世纪伯*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巩*和世纪伯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巩*撤回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北京世纪**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世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巩*负担5元(已交纳);由北京世纪**有限公司负担5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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