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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北京市**驶学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史**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驶学校(以下简称海**校)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4138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法官伍*、高**、范*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史**一审中起诉称,我系女技术干部,应当55周岁办理退休。2011年7月26日离我50周岁仅3天的时间,海**校给我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其内容说我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至今海**校从未到海淀区社保局退休科给我申请过办理退休手续,我至今也没有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海淀区社保局退休科也从没有同意过我50周岁办理退休。我与海**校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我与海**校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现我不服仲裁裁决结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撤销海**校出具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继续与我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海**校支付我2011年8月至2015年1月期间工资

342656.12元;3、海**校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裁定认为,因办理退休手续所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本案中,史**主张其系女技术干部,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进而要求撤销海**校于史**年满50周岁时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书,并要求海**校支付其年满50周岁之后的工资。上述请求的前提在于对史**退休年龄的认定,而因退休年龄认定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对于史**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均缺乏受理依据,对其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史**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史**不服一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裁定,指定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上诉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系终止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并非因退休手续引发的争议。该案属于法院管辖,一审裁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辩称

海**校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要求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查,本案之前,史**曾就海**校终止劳动合同及其他事由向海**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海**校向其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判令海**校向其支付加班费及滞纳金。3、判令海**校向其支付年休假补偿金。4、判令海**校向其支付其被扣除的不合理款项、职称钱、校龄钱、补交保险及公积金。对于第一项诉讼请求海**院认为案件焦点为史**的身份问题,涉及退休年龄如何确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畴。因此,在此基础上提出海**校终止劳动关系违法,并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范畴,故在(2012)海民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该项请求不予处理。二审中,我院以史**提出海**校终止劳动关系违法,并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为由,在(2012)一中民终字第7215号民判决书中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受理。此后史**就此案提出了申诉,北京**民法院认为一、二审所做判决并无不当,在(2013)高民申字第2936号民事裁定中驳回史**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史**诉讼请求为要求撤销海**校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书,并要求海**校支付其年满50周岁之后的工资。该纠纷的核心问题是史**退休时的身份和年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2012)海民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2012)一中民终字第7215号民事判决以及(2013)高民申字第2936号民事裁定中做出如下处理:因退休时身份及年龄认定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不予处理。在此基础上提出海**校终止劳动关系违法,并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范畴。鉴于本案中的核心问题与史**在之前案件中部分诉讼请求需要审查的问题相同,在此前诉讼中法院已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处理,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因此,本案中史**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史**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其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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