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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信用卡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在中信**卡中心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后持该卡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多次透支消费、取现,至2012年8月29日最后一次还款后,仍欠本金共计人民币66362.9元。后经银行多次催收,逾期三个月仍未还款。被告人张**后被抓获归案。现所欠款已归还,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具有如实供述、退赔获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拘役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前羁押的十七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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