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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6)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商×于2015年11月8日21时许,在本市朝阳区望京某4S店门前,欲以4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杨*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1.84g,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商×处起获的移动电话机1部已移送在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商×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商×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商*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商×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案之物品依法予以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在案之移动电话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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