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周静不服北京**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执异字第0144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周*于2016年1月29日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周*自愿撤回复议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复议人周静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