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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有限公司与徐**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0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北京**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未依法送达即缺席判决,程序违法。(二)我与徐**没有任何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现我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北京醉**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变更名称为北京**有限公司。2013年11月,徐**起诉至北京**民法院,要求北京醉**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制作费33000元。北京**民法院先后两次向北京醉**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地邮寄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因该地址无人该邮件被退回。后北京**民法院于2014年1月1日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因北京**有限公司未出庭,北京**民法院缺席审理,鉴于徐**提供了加盖有北京醉**有限公司公章的对账单及署名醉兴楼厉**出具的欠条,北京**有限公司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一审法院缺席判决北京**有限公司向徐**给付三万三千元,程序合法,判决并无不当。故北京**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北京**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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