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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