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山区周口店镇龙宝峪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与被告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房山区周口店镇龙宝峪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魏**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房山区周口店镇龙宝峪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七十三元,由原告房山区周口店镇龙宝峪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