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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有限公司与薛**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薛**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3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北**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四元,由薛**负担二十九元(已交纳),由北京北**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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