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岳阳市云溪区永济乡人民政府诉被告马**房屋拆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的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阳市云溪区永济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岳阳市云溪区永济乡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冯*和与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卢**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有限公司与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秦**诉吉林省林业厅林业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马**因要求确认被告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
隋*义诉抚松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隋*新诉抚松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