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岳阳市云溪区永济乡人民政府与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岳阳市云溪区永济乡人民政府诉被告马**房屋拆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的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阳市云溪区永济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岳阳市云溪区永济乡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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