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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有限公司与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蝶倾城公司)与被告王**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蝶倾城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蝶倾城公司诉称:被告2014年9月11日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其他主张,为此被告提交了盖有原告公章的工作证明,但工作证明存在先盖章后写证明的情形,以前单位公章曾被人仿冒。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撤销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丰劳仲字(2014)第2728号裁决书;2、确认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3、不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0000元;4、不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结果。我于2014年5月12日至2014年8月12日在原告公司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是50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2014年8月13日公司以找到了别的厨师和生意不好为由辞退我,通知我不用去上班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王**主张其于2014年5月12日至2014年8月12日在蝶倾城公司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是50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2014年8月13日蝶倾城公司以找到了别的厨师和生意不好为由将其辞退,并出具了工牌、工作证明、照片、工资条、盖有公司章的公司地址,并有李**、卢**出庭作证。工作证明载明:“……王**从2014年5月12日正式入职北京**有限公司工作……每月基本工资5000元……”。蝶倾城公司对王**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均持有异议,因李xx、卢xx也与蝶倾城公司存在纠纷,对证人证言亦不予认可,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提交证据。

另查:2014年9月11日,王**以蝶**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自2014年5月12日至2014年8月12日与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蝶**公司支付2014年5月12日至2014年8月1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5000元;3、蝶**公司支付2014年5月12日至2014年8月12日休息日加班工资5520元;4、蝶**公司支付2014年5月12日至2014年8月12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90元;5、蝶**公司支付2014年5月12日至2014年8月12日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12398元;6、蝶**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000元;7、蝶**公司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5000元。2015年4月24日,丰**委员会作出京丰劳仲字(2014)第2728号裁决书,裁决:1、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4年8月12日止王**与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蝶**公司支付王**2014年6月12日至2014年8月1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0000元;3、蝶**公司支付王**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5000元;4、驳回王**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事实,有工牌、工作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主张权利,且就其主张有责任出具证据予以证明。由于工作证明盖有蝶**公司印章,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同时有工牌、证人证言等相互佐证,故本院认定双方自2014年5月12日至2014年8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蝶**公司应支付王**2014年6月12日至2014年8月1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由于蝶**公司仅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进行抗辩,且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故对王**主张的2014年8月13日蝶**公司将其无故辞退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蝶**公司应当支付王**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王**与北京**有限公司自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至二○一四年八月十二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二○一四年六月十二日至二○一四年八月十二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一万元;

三、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五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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