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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等与董*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闫×、王**、王**、王**因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4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未予查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42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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