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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陶*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被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陶**称:我与原告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6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均系初婚,婚后感情还可以,婚后两地分居,直到2005年才居住在一起,住到我的房子里。性格上、家庭上,双方都渐渐疏远。2014年8月,原告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同年9月由贵院审理,审理过程中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12年分居至今。虽然贵院在审理过程中希望双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积极调解,劝说原告进行了撤诉,但半年多来,双方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周*辩称:婚姻状况属实,分居不属实,我婚后一直住在云岗。2014年春节我婆婆过世后我们才正式分居,我现在住在单位宿舍,不知道被告现在住在哪里。我基本上每周末都回来,过年也给公公、给原告买了礼物。我和原告谈过,他是过不了婆婆去世这个坎,希望给原告时间。我们之间感情很好,现在我不同意离婚,感情没有破裂,还可以共同生活。我和原告的主要矛盾是缺乏交流沟通。我每个周末都找原告,到家里、到原告单位找他。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陶*与周*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6月1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后无子女。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8月,陶*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后撤诉。现陶*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次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周*认为双方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陶*与周*2000年6月1日登记结婚至今已逾十五年,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在婚姻生活中产生矛盾,但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庭审中周*表示愿意与陶*继续共同生活,陶*应当给予周*机会。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本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互相支撑互相照顾,共同走完以后的人生之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陶*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陶*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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