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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礼县国有和平林场与张家口翠**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崇礼县国有和平林场诉被告张家口翠**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崇礼县人民法院(现为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9日作出了(2011)崇*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张家口翠**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张家**民法院提起上诉,张家**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张*终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并发生法律效力。张家口张家口翠**有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结果,向河北**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北**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3)冀民申字第284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张家**民法院再审。2014年9月22日,本院收到张家**民法院(2014)张**终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重新立案登记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原告崇礼县国有和平林场诉被告张家口翠**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重新进行审理。2015年12月22日,本院依法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被告张家口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原告崇礼县国有和平林场经本院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无故未派员或委托他人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关情况说明。由于本案原审原告崇礼县国有和平林场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对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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