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与苏**、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来因民间借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苏*来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秦*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程**及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