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来因民间借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苏*来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秦*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程**及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