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与山东中**有限公司、山东长**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技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淄博**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技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卢*、山东长**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山东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和解协议履行;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则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9304.00元,减半收取29652.00元,由上诉人山**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