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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王和利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波诉被告王和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波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和利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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