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波诉被告王和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波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和利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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