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与被告北**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九十八元,由原告白**负担八十八元(已交纳),余款一千一百一十元,退还原告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刘**等与李**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银**北京分行与北京三**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等与李**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北京永**有限公司与范**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与王和利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康**与北京京**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商景水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北京味**责任公司与北京**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平等与伍**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孟**与周**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