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满洲里碧**发有限公司与大连九**限公司与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满洲里**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连九**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徐**、那仁朝克图、唐大会、张*、蔡**、付**、梁**、李**、宗*、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辽民一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满洲里**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满洲里**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满洲里**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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