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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王**起诉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王**不服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4)丰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将原登记在张**名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更正登记在张**名下前,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而本案中,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是否从程序上,履行了上述告知义务,及争议土地使用证上的房屋是否发生买卖、继承等关系,需进入实体审理后进一步查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4)丰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唐山**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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