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骆*等非法出售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5)1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陈*、骆*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李**,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王**、陈**,被告人骆*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被告人王*先后两次在本市海淀**质大学东门外,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陈*(实际领取人为被告人骆*)出售“北京市**有限公司充值专用发票”。2014年12月11日,被告人陈*指使被告人骆*在本市海淀**质大学东门外,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从被告人王*处购得的“北京市**有限公司充值专用发票”612份,被告人骆*被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真发票。2014年12月12日,被告人陈*主动投案。

2014年12月12日,被告人陈*、骆*表示愿意协助民警抓获被告人王*。2014年12月12日,被告人王*在本市朝阳区华商大厦门口向被告人骆*出售“北京市**有限公司充值专用发票”364份,后被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真发票。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陈*、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陈*、骆*的供述,证人岳*、张*、郭*的证言,北京**一卡通充值专用发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北京**地方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扣押笔录、搜查笔录,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王*、陈*、骆*非法出售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陈*、骆*犯非法出售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骆*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二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陈*、骆*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被告人陈*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二人均依法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骆×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