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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刘**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任**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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