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任**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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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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