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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