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