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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隆**有限公司与北京市蚕种场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隆**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11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4550元,由北京**负担2027元(已交纳),由北京隆**有限公司负担2523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2853元,由北京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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