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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出版社与韩庚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出版社因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东初字第02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出版社于2014年10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出版社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出版社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韩庚负担1327元(已交纳),由中**出版社负担1123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中**出版社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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