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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天津**革委员会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认违法一案,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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