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认违法一案,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钱湘*与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国**限公司与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限公司与北京**民防局撤销检查通知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何**与北京万柳**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绿洲房地开发**公司与北京**民防局人防工程一审行政判决书
金*与北京中**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