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被告北京市丰台区民防局作出的人防工程安全检查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期间,原告**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