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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治国与北京市朝**培训学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治国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朝**培训学校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46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曾治国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曾治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曾治国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曾治国负担(已交纳5元,剩余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曾治国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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