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治国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朝**培训学校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46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曾治国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曾治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曾治国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曾治国负担(已交纳5元,剩余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曾治国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