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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卢*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2月4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方逐渐了解到被告品行不端。2011年9月28日被告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且经常在外和社会男女交往,夜不归宿。原告对被告进行规劝,被告不但不听,反而将原告打伤,原告实在不堪被告的凌辱,两人之间已无感情可言。原告曾于2014年诉至西**院要求离婚,被告未到庭,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诉讼费和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4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9月8日,被告因吸毒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14日的处罚。2014年,原告曾**本院要求离婚,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经公告送达后依法缺席审理,并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还提供2013年11月11日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医院的诊断证明书:1、头皮血肿,2、脑外伤神经反应,3、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还提供被告给原告发的短息记录,证明被告对原告进行威胁。

诉讼中,原告表示无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法院处理。

诉讼中,原告提交北京×**务中心2015年6月24日出具的证明和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在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院×号楼×单元×室居住2年以上,本院曾至上述地址欲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被告未到庭应诉,后公告送达。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起诉,说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好转,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依然未出庭应诉,本院认为继续维系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已无必要,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王**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陈*与被告王*离婚。

案件受理费四百一十元(含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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