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河北乔**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百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已交纳),余款八百七十五元退还原告北京**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陈*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等与刘**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限公司与潘**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薛*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等与彭**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泰**有限公司与马X1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泰**有限公司与贾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徐*等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招商银行**亚运村支行与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