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897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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