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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良才与北京亚**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修良才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亚**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欧出租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17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修良才及委托代理人邢**、被上诉人亚欧出租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原告诉称

修良才在一审法院诉称:其于2006年6月入职亚欧出租公司,从事出租车司机工作,2013年6月劳动合同到期。在职期间亚欧出租公司多向其收取10000元的个人所得税,请求判令亚欧出租公司返还其2006年6月至2013年6月期间多缴的个人所得税1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多扣缴个人所得税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修良才基于多扣缴个人所得税一节要求亚欧出租公司支付2006年6月至2013年6月多扣缴的个人所得税10000元,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对修良才的起诉,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修良才之起诉。

上诉人诉称

修良才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理由是:其与亚欧出租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亚欧出租公司代扣75元办理个人所得税交纳事宜,但在国家已经调整征收税额的情况下,亚欧出租公司仍按75元扣留,非法占有个人财产,应当返还,其与亚欧出租公司之间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被上诉人辩称

亚欧出租公司答辩认为:一审裁定正确,请求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基于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多扣缴个人所得税而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修良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驳回修良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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