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振**限公司起诉被告北京展虹宇**公司、潘**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振**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振**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万五千九百四十二元,由原告北京振**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保定**限公司诉云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保定**限公司与云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蒋**与曹**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周小池等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卢**与韩永河、黑龙江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金**有限公司等与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中国邮政**台区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中国邮政**台区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枣庄农**有限公司振兴支行与杜**、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石家庄**有限公司与陕西圣**北京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