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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铁柜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4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赵**申请再审称:我多次找**事部宋*同我于10月15日试签一份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书,该单位负责人郭**也不承认此份合同也不盖章和签名。该公司拖欠工资,我多次讨要并求助劳动监察大队帮助,于2014年4月17日郭主任才发给我所欠去年11月份和12月份两个月的工资。在我多次催促并向丰台区劳动监察大队提起投诉的情况下,才于2014年8月份给我在丰**保中心补缴了社会保险。另外,单位涉嫌篡改合同,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我要求被申请人向我支付双倍赔偿金。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自述曾与红**公司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并认可红**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合同期限自2013年9月15日至2016年9月14日的劳动合同上乙方签字处系其本人签名,故在双方均认可存在协商并签订劳动合同事实的情况下,赵**要求红**公司支付其2013年10月至12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妥。赵**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赵**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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