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时**有限公司与侯**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来骏**司)与被告侯**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时来骏**司诉称:2006年11月,原告委派被告与环球印刷(北京)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取得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后辛庄村中心街8号房屋19年的使用权,用于经营网吧。被告侯**原为时来骏**司的股东,为经营方便,原告为被告在网吧内安排了一间宿舍居住。2015年1月19日,被告侯**与案外人马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全部转让原告公司30%的股份。协议签订后,被告侯**经与马超和原告的相关负责人商定,借用公司宿舍一间,用于放置个人物品和安置其年迈的叔叔。原告答应借用期为一两个月。期满后,原告多次打电话要求被告腾房,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腾退。综上,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腾退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后辛庄村中心街8号房屋内宿舍区东侧北数第一间宿舍;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侯**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并非房屋的实际侵占人,被告并非适格被告,原告应向案外人主张权利。另外,原告陈述被告在股权转让的同时,与原告及原告的股东商定,借用宿舍一间安置被告的叔叔的事实与真实事实不符。

本院认为

经审查,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实际居住在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后辛庄村中心街8号房屋内时来骏**司宿舍区东侧北数第一间宿舍的是被告侯**的叔叔侯世田,并非本案的被告侯**。本院认为,原告时来骏豪起诉被告侯**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时**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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