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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控**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中核控**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尹玉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2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中**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中**公司在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主张合理。尹**自2013年3月起开始出现无故旷工现象,2013年4、5月连续两个月无故旷工,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中**公司依法与尹**解除劳动合同,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依《培训协议》约定要求尹**支付违约金。中**公司在依《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权向其主张违约金,且中**公司要求的违约金金额合理,因此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及一、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均存在严重错误,处理显失公正公平,侵害了中**公司合法权益。1.在事实认定上,中**公司提交的《中国**团公司部门会议纪要:关于集团公司核电数字化仪控自主化能力建设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2008.3.3)》、《中国**限公司文件:关于中国**限公司与中核(北京)核仪器厂、浙江中**限公司合资设立中核控**限公司的申请报告》、《福建**限公司、中国**限公司、中**能公司与英**公司签订的福清核电厂1期数字化控制系统合同》、《秦**限公司、中国**限公司、中**能公司与英**公司签订的方家山核电厂数字化控制系统合同》、《中国**限公司合同证明》、《英维斯过程系统公司(美国)与北京中核**有限公司签订的“福清、方家山DCS本地化分包合同》等证据材料能够证实培训性质。而中**公司提交的《福清、方家山分包合同协调会会议纪要》、《培训协议中培训费及违约金金额确定文件》、《被告尹**赴美培训邀请函、签证等材料》等证据材料能够证实培训费的金额及支付方式。2.裁决及二审判决所要求的“支付凭证”或“结算依据”显然未能考虑到本案客观情况,曲解法律规定,本案中,中**公司支付培训费用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3.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应复合计算,均对尹**具备约束力。而中**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式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的规定。综上所述,中**公司在原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有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而无论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还是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均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处理显失公正公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特向北京**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贵院维护中**公司合法权益,支持中**公司请求,依法公正裁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复查,中核控制公司虽认可该费用系英**公司支付,但主张其公司才是培训费用的实际支付方一节,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原审法院结合现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所作判决结果正确,于法有据,审判程序无误,应予维持。

综上,中**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中核控**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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